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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清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2 浏览次数:82

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据此,教育部社科司将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项目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正常结项

原计划本年度完成的项目请于9月底之前向社科处递交结项材料。

二、清理范围

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2003年(含)以前教育部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或申请结项未通过的一般项目,包括“九五”期间及200120022003年批准立 项的 博士点基金项目、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三、清理要求

1、上述各类项目须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简称《结项办法》)的规定程序提出结项申请。未按研究计划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予以撤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

2、申请延期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简称《项目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项目责任人填报《项目变更申请表》日起计算),到期仍未完成者一律予以撤项。

3、凡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学校(以下简称依托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研究各类项目。

4、对于至今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并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追究责任。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按规定要全部上交依托学校。

5、有关项目的结项情况,将作为学校申报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评选优秀社科研究管理单位的重要参考。

四、组织工作

1、本次项目清理工作,由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集中报送结项材料。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这次项目清理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能够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2、各单位要在本校承担的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进行自查和清理基础上,按附件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项目一览表》公布的超期未完成项目,督促、协助项目责任人认真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简称《终结报告书》),依据《结项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对不符合免予鉴定要求者,要按照《结项办法》要求组织专家鉴定,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3、教育部将于年底前公布本次项目清理情况。对经审核后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对于未按期完成的项目不再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

四、材料报送

清理材料由申请结项单位汇总审核后,集中报送社科处,并填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清理情况汇总表》。

1、通过鉴定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2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

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2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4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3、申请延期结项的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变更申请表》;

2)延期时间(最多1年)内拟开展的项目研究计划。

4、材料报送截止日期: 20081031

联系人:冯文晖

电子版发送至:fwh@xmu.edu.cn

联系电话:0592-2182212

 

附件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项目一览表

附件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清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附件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附件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

附件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表(个人用)
附件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表(汇总用)


社科处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